2021年多人帮信罪判决书
港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粝等11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中上游罪犯通过给予供卡人“好处费\"的方式,进行洗钱、转账,虽无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但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转移资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提供帮助,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管理好个人“两卡\"是我们每位公民的麦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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