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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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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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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一、减免原则

学费减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以低年级学生为主、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组织机构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费减免实施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报批,各学院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学生处备案,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通知具体组织实施。

三、减免对象

国家计划内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 四、减免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必须积极参加校内外一定量的勤工助学活动; 6、原则上优先考虑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父母均已去世,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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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中,家庭收入在当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者。

3、由于父母重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父母下岗和单亲家庭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收入在当年的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交付学费存在困难者。

4、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 5、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无力承担学费的学生。

6、有其他特殊情况者。

五、资助参考最高标准(以自然年内学校、社会资助总额计算)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由学院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小组确定,基本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学院在学校下拨的减免学费总额内,参照本标准酌情予以减免。标准如下:

1、孤儿:

(1)由孤儿院抚养的,减免5000元; (2)由直系亲属抚养的:

按照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即特殊困难、一般困难、特别困难可分别减免2000-4000元;

(3)由非直系亲属抚养的,在相应等级上提高一档。 2、烈士子女: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2000-4000元; 3、单亲(父母一方亡故,包括离异家庭中抚养一方亡故):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3000元; 4、父母离异(包括不承担抚养责任一方亡故)、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父母残疾(7级以上,丧失一般劳动能力):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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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下岗、双务农或家庭多子女上大学以及家庭经济出现意外困难等:

根据学生家庭情况和人均月收入,可减免1000-3000元;

6、累积绩点在以上者,符合上述条件者,提高一档标准,累积绩点低于的,降低一档标准,累积绩点在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减免;

7、凡本年度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8、其他特殊情况者,经学校审核后可予以适当减免。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而延长学制者(因病休、停学者除外);

4、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5、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6、生活铺张浪费者或将资助金用于不当消费者。 七、减免程序

1、校学生工作部(处)、学院将学费减免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布;

2、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同意报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

3、学院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评审并公示无异议后,将学费减免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报批,审批通过后,由学院进行发放;

4、学费减免每年11-12月申请、审批和发放。 八、审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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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学院要通过核实材料、家访等形式认真调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

2、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

3、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全部减免学费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工作部(处)

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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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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