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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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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 第四章积分结果运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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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规章制度,不足以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及其直接管辖行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理的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其直接管辖行的积分为机构积分。 第六条 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七条 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二章积分标准

第八条 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1-5分。

第九条 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个人积分上限为24分.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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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2人或2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 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 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 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具体办法由各一级分行制定.

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总行成立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分管纪检监察的行级领导担任组长,稽核、人力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审议对被积分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下级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总行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为积分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并在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中积分;

(三)对履行监察职责中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积分; (四)受理有关积分事项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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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六)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行或者其业务管理部门、检查组,发现本级行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二)与当事人核对违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本行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审计、外部监管部门等检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由归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积分、对当事人所属直接管辖行进行机构积分。

第十八条 垂直条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由该工作人员的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积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积分的管理单位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将积分信息录入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之日即为积分生效之日.

被积分当事人不签字的,不影响积分的效力,但有关部门应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上作出说明.

归口管理部门发现不当积分或者错误积分的,应及时更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积分信息,并通知当事人直接管辖行以及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除非现场检查积分情形外,可自本人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非现场检查积分的,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本人收到《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录入积分的归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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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申请复议。

归口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银行系统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单位的积分继续有效.

第四章积分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机构积分情况可以作为机构及其负责人评选先进、绩效考核等的参考指标,具体办法由总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的积分可以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在对工作人员选拔任用、竞聘上岗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可以将该工作人员近三年的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一个积分年度内,工作人员的积分达到10分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示;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24分的,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工作人员连续两次积分达到24分,不适宜继续在银行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对被积分人,应当减发其绩效工资.减发绩效数额=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积分数.

每1分对应减发绩效工资的数额标准在50-200元范围内确定。 减发绩效工资总额,不超过被积分人本年度所得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减发被积分人绩效工资,由归口管理部门计算减发绩效工资数额,移交综合部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对解除劳动合同积分处理不服的,可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作出决定的机构申请复查复议。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本行工作人员和下级机构的积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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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季度通报一次.

第二十九条银行应适时修改、补充、完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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