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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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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加强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工长、现场施工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从事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焊工、电工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才能上岗。

4、新进施工作业人员在本厂首先进行一个星期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合格后上岗。

5、本厂职工需变换工种的,要进行新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合格后方能上岗。

6、职工每个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授课,并用实例(厂内或厂外)进行现场培训。

7、职工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化纤衣物,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纽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品生产区。

8、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职业禁

忌症者,不得从事与安全生产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从事制药、配药及筑压药工序的作业。

9、严禁酒后上班。

10、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不得穿戴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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