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目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车间。 3.职责
3.1各部门、车间做好本部门、车间危险废弃物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危险废物储存场所。
3.2三废车间负责危险废弃物储存和出入库台账登记。 3.3危险废弃物转移由供销部承办,安环部和三废处理车间提供技术支持。
3.4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部门、车间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4.1总经理为危险废物管理主要责任人,公司安环部对本公司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2公司应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和专用设施。
4.3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4.4公司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禁止向未经批准的区域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险废物。
4.5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送、接收和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6产生危险废物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职业防护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积极开展演练。
5.危险废物贮存管理规定
5.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必须根据《树名号123》提供警告标志。
5.2常温下具有爆炸性、易燃性和排放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其稳定贮存,否则按爆炸性、易燃性危险品贮存。
5.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固体危险废物可以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除此之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4禁止在同一容器中混合不相容的(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不能放入普通容器的危险废物可以放入防漏塑料袋中。
5.5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要保留100mm以上空间。
5.6盛装危险废物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标签。
5.7装载危险废物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强度要求。 5.8盛装危险废物容器必须完好无损,盛装危险废物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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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桶中。5.10不相容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间隔隔断。
5.11堆放危险废物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5.12衬里放置在基础或基座上;衬里应能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沥出物的可能范围。
5.13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在衬砌上设计和建造一个渗滤液收集和清除系统。
5.14危险废物堆放应防风、防雨、防晒;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5.15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检验,确保同预订接收危险废物一致,并登记注册。
5.16不得接受未粘贴符合标准要求标签或没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5.17盛装在容器内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5.2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5.2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清理出来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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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如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应提前向园区环保局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企业在关闭或改为他用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5.23无法消除污染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在营运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他贮存设施中。
5.24监测部门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6.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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