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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述浓缩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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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目的:一是为了保障,二是保证发现真实,三是规范司法秩序。

二、英美法系中违法取得证据的禁止

(一)特点

1、非法证据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2、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认,各国法律均否定其证据资格

(二)美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

1、自白证据排除规则,把基于不当诱因的自白或者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

2、“毒树之果”理论,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扩展到从非法证据获得的证据。

3、排除非法证据的后果:使一些确实犯了罪的人,因此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犯罪率的日益增长和控制犯罪能力的减弱,引起了美国民众的强烈不满。

4、排除非法证据的例外

一是必然发现的例外,即使不违法侦查,其他侦查人员通过合法侦查也必然会获得证据

二是善意的例外,即事实上进行违法侦查的人员,有理由相信侦查是合法的。

(三)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

英国与美国虽然同属英美法系,但在对待非法证据问题上,英国的处理办法与美国不同。

1、刑事诉讼中是否排除违法所得的证据由法官裁量决定

2、在民事诉讼中,对违法搜查、扣押的证据,只要与待证实是有关联,原则上不予排除

三、法系中违法取得证据禁止

(一)特点

1、法系本于职权进行主义,对于收集证据的程序比较宽,因而违背该程序的禁止规定对证据能力的影响也较小

2、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是导致证据不适格(不被容许),还是影响证据的证明价值,应当区别情况而定

(二)禁止违法取得证据的目的:重在保障和维持诉讼秩序的公正

(三)违法取得证据包括的内容

1、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取得证据,从违背规定的性质等决定证据能力

2、违背实体法规定取得的证据

(1)赞成的观点,为了最大限度地真实,主张仍然具有证据能力,至于其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民法或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制裁。

(2)否定的观点,否定其具有证据能力。

一是诚信原则说,认为诉讼应当公平地进行,不得以违法方式搜集证据和证据资料。

二是法律秩序统一性说,认为实体法与诉讼法均属于统一的法秩序的组成部分。

三是违法收集证据活动抑制说,公然承认可以违法取得证据,而且会诱发人民违法取得证据。

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认识与实务运作

(一)违法或不当取证的类型

1、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

2、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将对方的谈话或行为进行录音、录像。

(二)对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争议

1、违法排除说,取证手段不合法,故应当予以排除

2、真实肯定说,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反映了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即便取证手段不正当,也应当允许其作为诉讼证据。

3、线索转化说,司法人员可以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线索,按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属实后,将其转化为合法的证据

4、排除加例外说,应当允许有例外,如收集证据者主观上无恶意,就应当作为例外对待。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1995年最高人民的批复首次提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行为,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获取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2001年最高《证据规定》第6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全面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不限于私录得录音资料。

第三,2003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在判断非法证据时应当进行利益的综合考量。

第四,2015年最新的最高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本次修改加入了利益考量的因素,比如公序良俗,侵权,违反禁止性规定,强调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并不是一并排除,应该综合利益考量。

判断证据合法与非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指的是违反实体法的规定

(2)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对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以衡量的结果作为判断非法证据的重要考量因素。

(3)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即证据在形成或获取过程中并无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明显损害,但其形成或者取得的构成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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