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1.目的
为提高公司各部门工作执行力度、提升工作效率,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顺利达成,各项决议、决策及时有效的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部门督办工作包括经集团决策层审批通过的各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及公司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3.职责
3.1 集团决策层/董事长
对各部门督办工作(会议决议、各部门重点工作)制定、变更及完成情况进行审批确认。
3.2 集团办公室
各部门督办工作的发布、执行情况跟进反馈及完成情况考核。 3.3 各责任部门
督办工作的执行与反馈。 4.督办要求
4.1督办工作的审核与发布 4.1.1 重点工作
各部门年度、月度重点工作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由集团办公室按部门整理后通过公司邮箱发送至各责任部门负责人,并对各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4.1.2 会议决议
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办公室负责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会议相关决策,报经会议主持人审批通过后,通过公司邮箱发送至各责任部门(单元)负责人,并对各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办;
4.2 部门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本部门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督办工作要求合理统筹资源、安排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在要求的时间节点内保质保量完成。如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导致工作无法
在项目时间节点内完成的,部门负责人应发起《部门督办工作变更审批流程》,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集团办公室进行调整。
4.3 各责任部门于每周五下班前将本部门督办工作的完成情况向集团办公室进行反馈,集团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提交集团决策层/董事长审阅,并及时向各部门反馈审阅意见。
4.4 各部门督办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集团办公室进行反馈,并按照该项工作要求提交输出资料,由集团办公室进行初审,确认完毕后提交董事长。
4.5 集团办公室每月底对各部门当月计划完成的督办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整理,经董事长审批后,通过公司邮箱下发至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责任人应在收到邮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如无反馈视为无异议,集团办公室将按此结果对各部门月度绩效进行考核。
5.督办工作考核
5.1 督办工作下发后,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安排实施,对未按要求实施、不反馈进展情况的,对部门责任人处以绩效考核,并扣减部门当月绩效分/项;
5.2 督办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对部门责任人处以绩效考核,并扣减部门当月绩效分/项;
5.3 督办工作需要进行变更的,须在该工作原计划完成日期之前申请变更,凡在督办工作计划完成日期之后申请变更的,一律视为未完成,按照本办法5.2条进行部门绩效考核;
5.4 上期未完成的督办工作自动延续至下期,但该项目不占用部门当期督办工作绩效权重,若当期仍未完成,则按照未完成督办工作(本办法5.2条)考核部门当期绩效,同时董事长有权进行附加考核。
6.相关文件
6.1 《会议管理制度》 6.2 《部门重点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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