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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变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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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于 年 月 日就合伙企业以下事宜作出变更:

  1.(1)同意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为 (名称变更);

  (2)同意将公司住所变更至 (住所变更);

  (3)撤销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重新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

  (4)同意合伙企业类型变更为 (合伙企业类型变更,同时需变更名称);

  (5)同意吸收 为新合伙人,新合伙人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 万元,于 年 月 日缴付,本企业出资总额增至 万元(新合伙人入伙)。

  (6)同意出资额由 万元增加(或减少)至 万元,其中 万元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为 (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

  2.相应修改合伙协议。

  全体合伙人签或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注:自然人签名,法人、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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