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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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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指定用于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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