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确保采购行为的规范与廉洁,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根据《常州市采购廉政准入规定(试行)》,本单位在采购活动时,自愿遵守以下廉政责任承诺条款。
1、从事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除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业务的资质,符合投标要求的条件之外,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采购廉政准入有关规定。
2、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承担在一定时期内丧失相应资格。
(1)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半年到一年丧失进入本市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
(2)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至二年丧失进入本市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
(3)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二至三年丧失进入本市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的资格。
(4)单位或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永远丧失进入本市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活动资格。
自愿承担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的以下行政责任:一是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二是对实施非法行为而产生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行贿5000元以下的,对该供应商作不良记录一次,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不良记录,对照以上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本《承诺书》由常州市采购中心保存归档,供应商盖章生效。
承诺人: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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