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6.1.1 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6.1.2 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6.2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6.3 双方确认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6.4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yrrf.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