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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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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2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停水停电2天以上;

  (2)因台风暴雨飓风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3)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其他因素而延误工期。

  2.3 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延迟的,不得请求顺延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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