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银山铁矿: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令第四十九号)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我局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你单位20xx年1月至20xx年9月期间,采取个人银行卡收款、销售货物不入账的账外经营方式向部分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共计收款278635309.00元,未申报缴纳相应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项“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第(一)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少计应税货物销售额238149836.74元,少计提销项税额404872.26元,造成少缴纳款404872.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少缴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0xx2736.1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20xx年10月28日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于20xx年10月18日之前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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